電業法|第 16 條|能源|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發電業經核發籌設許可、擴建許可或工作許可證者,非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其主要發電設備之能源種類、裝置容量或廠址。 前項變更之審查,準用第十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