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電業法-第 78 條

電業法|第 78 條|能源|法|生效中

第 八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內容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建立或更新電力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拒絕補充說明或接受檢查。 二、違反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內修理或改換不合規定之電業設備或安全保護設施。 三、違反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驗。

罰則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建立或更新電力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拒絕補充說明或接受檢查。 二、違反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內修理或改換不合規定之電業設備或安全保護設施。 三、違反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驗。

相關法律條文 - 電業法

  • 石油管理法-第 47 條(第 47 條)
  • 著作權法-第 87 條(第 87 條)
  • 電業法-第 71-1 條(第 71-1 條)
  • 電業法-第 71-2 條(第 71-2 條)
  • 電業法-第 72 條(第 72 條)
  • 電業法-第 73 條(第 73 條)
  • 電業法-第 74 條(第 7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