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第 78-1 條|能源|法|生效中
第 八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者未依電業管制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要求採取強化中立性運作之相關措施,電業管制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