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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第 79 條

電業法|第 79 條|能源|法|生效中

第 八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內容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電業管制機關之命令或查核。 二、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期限辦理延展。 三、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期限申請換發電業執照。 有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罰則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電業管制機關之命令或查核。 二、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期限辦理延展。 三、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期限申請換發電業執照。 有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 電業法

  • 石油管理法-第 47 條(第 47 條)
  • 著作權法-第 87 條(第 87 條)
  • 電業法-第 71-1 條(第 71-1 條)
  • 電業法-第 71-2 條(第 71-2 條)
  • 電業法-第 72 條(第 72 條)
  • 電業法-第 73 條(第 73 條)
  • 電業法-第 74 條(第 7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