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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第 80 條

電業法|第 80 條|能源|法|生效中

第 八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內容

發電業、輸配電業及特定電力供應業未依第三十五條規定通報,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未依第七十一條準用第三十五條規定通報,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罰則

發電業、輸配電業及特定電力供應業未依第三十五條規定通報,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未依第七十一條準用第三十五條規定通報,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 電業法

  • 石油管理法-第 47 條(第 47 條)
  • 著作權法-第 87 條(第 87 條)
  • 電業法-第 71-1 條(第 71-1 條)
  • 電業法-第 71-2 條(第 71-2 條)
  • 電業法-第 72 條(第 72 條)
  • 電業法-第 73 條(第 73 條)
  • 電業法-第 74 條(第 7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