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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第 83 條

電業法|第 83 條|能源|法|生效中

第 八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內容

未辦理登記而經營電器承裝業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之情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並得勒令停止營業;屆期未改善或不停止營業者,得按次處罰。

罰則

未辦理登記而經營電器承裝業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之情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並得勒令停止營業;屆期未改善或不停止營業者,得按次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 電業法

  • 石油管理法-第 47 條(第 47 條)
  • 著作權法-第 87 條(第 87 條)
  • 電業法-第 71-1 條(第 71-1 條)
  • 電業法-第 71-2 條(第 71-2 條)
  • 電業法-第 72 條(第 72 條)
  • 電業法-第 73 條(第 73 條)
  • 電業法-第 74 條(第 7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