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9 條|地政|法|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1998-01-21
外國核動力船舶、載運核物質或其他有害物質之船舶,欲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須持有依國際協定認可之證書,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與監管;其許可與監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