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0 條|地政|法|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1998-01-21
中華民國政府基於國家利益或安全,得暫停外國船舶在領海特定海域內無害通過。 前項特定海域之範圍及暫停無害通過之期間,由行政院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