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2 條|地政|法|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1998-01-21
中華民國政府基於航行安全、預防海上與海底設施或海洋資源受到破壞或預防海洋環境受到污染,得要求無害通過之外國船舶遵守一定之海道或分道通航制。 前項一定之海道或分道通航制內容,由行政院訂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