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3 條|地政|法|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1998-01-21
在用於國際航行的臺灣海峽非領海海域部份,中華民國政府可就下列各項或任何一項,制定關於管理外國船舶和航空器過境通行之法令︰ 一、維護航行安全及管理海上交通。 二、防止、減少和控制環境可能受到之污染。 三、禁止捕魚。 四、防止及處罰違犯中華民國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法令,上下任何商品、貨幣或人員之行為。 前項關於海峽過境通行之法令,由行政院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