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 11 條|投資|法|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1997-11-19
投資人依本條例享有結匯之權利不得轉讓。但其出資讓與投資人之合法繼承人或經核准受讓其投資之其他外國人或華僑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