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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 4 條

📜
法律名稱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投資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1997-11-19
📖 定義條文
📋 條文摘要

本條例所稱投資如下: 一、持有中華民國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獨資或合夥事業。 三、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

📝 內容

本條例所稱投資如下:
一、持有中華民國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獨資或合夥事業。
三、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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