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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 5 條

📜
法律名稱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
條款號
第 5 條
📂
分類
投資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1997-11-19
📋 條文摘要

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者,其所投資事業之轉投資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 內容

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者,其所投資事業之轉投資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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