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 5 條|投資|法|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1997-11-19
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者,其所投資事業之轉投資應經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