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5 條|地政|法|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1998-01-21
中華民國政府得在鄰接區內為下列目的制定法令︰ 一、防止在領土或領海內違犯有關海關、財政、貿易、檢驗、移民、衛生或環保法令、及非法廣播之情事發生。 二、處罰在領土或領海內違犯有關海關、財政、貿易、檢驗、移民、衛生或環保法令、及非法廣播之行為。 對於在公海或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以外其他海域之任何未經許可之廣播,中華民國政府得制定法令,防止及處罰之。 前二項之法令由行政院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