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7 條|地政|法|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1998-01-21
中華民國之國防、警察、海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人員,對於在領海或鄰接區內之人或物,認為有違犯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虞者,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必要時,得予扣留、逮捕或留置。 前項各有關機關人員在進行緊追、登臨、檢查時,得相互替補,接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