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 15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05-24
商標專責機關對前條第一項案件之審查,應作成書面之處分,並記載理由送達申請人。 前項之處分,應由審查人員具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