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 92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05-24
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不得移轉、授權他人使用,或作為質權標的物。但其移轉或授權他人使用,無損害消費者利益及違反公平競爭之虞,經商標專責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