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 106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05-24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之異議或評定案件,以註冊時及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始撤銷其註冊;其程序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對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註冊之商標、證明標章及團體標章,於修正施行後提出異議、申請或提請評定者,以其註冊時及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