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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 106 條

商標法|第 106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05-24

內容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之異議或評定案件,以註冊時及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始撤銷其註冊;其程序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對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註冊之商標、證明標章及團體標章,於修正施行後提出異議、申請或提請評定者,以其註冊時及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

相關法律條文 - 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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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權法-第 87 條(第 87 條)
  • 商標法-第 100 條(第 100 條)
  • 商標法-第 101 條(第 101 條)
  • 商標法-第 102 條(第 102 條)
  • 商標法-第 103 條(第 103 條)
  • 商標法-第 104 條(第 10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