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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 109 條

商標法|第 109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05-24

內容

以動態、全像圖或其聯合式申請註冊,並主張優先權者,其在與中華民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之申請日早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者,以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為其優先權日。 於中華民國政府主辦或承認之國際展覽會上,展出申請註冊商標之商品或服務而主張展覽會優先權,其展出日早於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者,以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為其優先權日。

相關法律條文 - 商標法

  • 石油管理法-第 47 條(第 47 條)
  • 著作權法-第 87 條(第 87 條)
  • 商標法-第 100 條(第 100 條)
  • 商標法-第 101 條(第 101 條)
  • 商標法-第 102 條(第 102 條)
  • 商標法-第 103 條(第 103 條)
  • 商標法-第 104 條(第 10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