관세법|第 53 條|제3장: 특혜관세|법|시행 중
第 三 章/第 一 節|財政部 / 關務署|v113.01.03
제정일: 1967-08-08|공포일: 2024-01-03|최종 개정: 2022-05-11
本條是特定用途物品短期進出後復運進口免徵關稅的依據。適用物品包括貨樣、科學研究用品、工程機械、攝製電影電視人員攜帶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展覽物品、藝術品、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政府機關寄往國外之電影片與錄影帶,以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類似物品。要件是在出口之翌日起一年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進口。如因事實需要須延長復運進口期限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證件,向原出口地海關申請核辦;期限原係經財政部核定者,應向財政部申請核辦。
관세보류 원자재는 정해진 기한 내에 가공 후 재수출해야 한다.
依本條第一項,貨樣、科學研究用品、工程機械、攝製電影電視人員攜帶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展覽物品、藝術品、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政府機關寄往國外之電影片與錄影帶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類似物品,在出口之翌日起一年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進口者,免徵關稅。
依本條第二項,如因事實需要須延長復運進口期限者,應於復運進口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證件,向原出口地海關申請核辦;其復運進口期限如原係經財政部核定者,應向財政部申請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