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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第 56 條

關稅法|第 56 條|關務|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財政部 / 關務署|v113.01.03

制定日期: 1967-08-08|公布日期: 2024-01-03|最後修訂: 2022-05-11

對集運/進口的實務影響

本條規定進口供加工外銷之原料,於該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內經財政部核准復運出口者免稅;該復運出口原料之免稅手續,應在出口日之翌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辦理。本條有兩個時間要件:復運出口須在進口放行翌日起一年內並經核准,免稅手續申請則須在出口日翌日起六個月內。

內容

進口供加工外銷之原料,於該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內,經財政部核准復運出口者,免稅。 前項復運出口之原料,其免稅手續應在出口日之翌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辦理。

常見問題 FAQ

進口供加工外銷的原料什麼情況免稅?

依本條第一項,進口供加工外銷之原料,於該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內,經財政部核准復運出口者,免稅。

免稅手續要在什麼期限內辦理?

依本條第二項,前項復運出口之原料,其免稅手續應在出口日之翌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辦理。

相關法律條文 - 關稅法

  • 關稅法-第 53 條(第 53 條)
  • 關稅法-第 60 條(第 60 條)
  • 關稅法-第 49 條(第 49 條)
  • 關稅法-第 50 條(第 50 條)
  • 關稅法-第 51 條(第 51 條)
  • 關稅法-第 52 條(第 5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