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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
In Force
第56條
Enacted Date:
1967-08-08
Promulgated Date:
2024-01-03
生效日期:
2024-01-03
📝 內容
進口供加工外銷之原料,於該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內,經財政部核准復運出口者,免稅。
前項復運出口之原料,其免稅手續應在出口日之翌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辦理。
前項復運出口之原料,其免稅手續應在出口日之翌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