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第 56 條|關務|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財政部 / 關務署|v113.01.03
制定日期: 1967-08-08|公布日期: 2024-01-03|最後修訂: 2022-05-11
本條規定進口供加工外銷之原料,於該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內經財政部核准復運出口者免稅;該復運出口原料之免稅手續,應在出口日之翌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辦理。本條有兩個時間要件:復運出口須在進口放行翌日起一年內並經核准,免稅手續申請則須在出口日翌日起六個月內。
進口供加工外銷之原料,於該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內,經財政部核准復運出口者,免稅。 前項復運出口之原料,其免稅手續應在出口日之翌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辦理。
依本條第一項,進口供加工外銷之原料,於該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內,經財政部核准復運出口者,免稅。
依本條第二項,前項復運出口之原料,其免稅手續應在出口日之翌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