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 24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04
下列各款,不予發明專利: 一、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二、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