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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 25 條

專利法|第 25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04

內容

申請發明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必要之圖式,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之。 申請發明專利,以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未於申請時提出中文本,而以外文本提出,且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 未於前項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其申請案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外文本視為未提出。

相關法律條文 - 專利法

  • 石油管理法-第 47 條(第 47 條)
  • 著作權法-第 87 條(第 87 條)
  • 專利法-第 21 條(第 21 條)
  • 專利法-第 22 條(第 22 條)
  • 專利法-第 23 條(第 23 條)
  • 專利法-第 24 條(第 24 條)
  • 專利法-第 26 條(第 2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