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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 26 條

專利法|第 26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04

內容

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申請專利範圍應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其得包括一項以上之請求項,各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 摘要應敘明所揭露發明內容之概要;其不得用於決定揭露是否充分,及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符合專利要件。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專利法

  • 石油管理法-第 47 條(第 47 條)
  • 著作權法-第 87 條(第 87 條)
  • 專利法-第 21 條(第 21 條)
  • 專利法-第 22 條(第 22 條)
  • 專利法-第 23 條(第 23 條)
  • 專利法-第 24 條(第 24 條)
  • 專利法-第 25 條(第 2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