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 45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三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04
發明專利申請案經審查後,應作成審定書送達申請人。 經審查不予專利者,審定書應備具理由。 審定書應由專利審查人員具名。再審查、更正、舉發、專利權期間延長及專利權期間延長舉發之審定書,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