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 46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三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04
發明專利申請案違反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六項前段、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者,應為不予專利之審定。 專利專責機關為前項審定前,應通知申請人限期申復;屆期未申復者,逕為不予專利之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