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 47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三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04
申請專利之發明經審查認無不予專利之情事者,應予專利,並應將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 經公告之專利案,任何人均得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其審定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圖式及全部檔案資料。但專利專責機關依法應予保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