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 48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三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04
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有不服者,得於審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備具理由書,申請再審查。但因申請程序不合法或申請人不適格而不受理或駁回者,得逕依法提起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