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 50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三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04
再審查時,專利專責機關應指定未曾審查原案之專利審查人員審查,並作成審定書送達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