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 62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四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04
發明專利權人以其發明專利權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前項授權,得為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 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發明專利權人及第三人實施該發明。 發明專利權人為擔保數債權,就同一專利權設定數質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