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 63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四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04
專屬被授權人得將其被授予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實施。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非專屬被授權人非經發明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予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實施。 再授權,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