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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 67 條

專利法|第 67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四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04

內容

發明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僅得就下列事項為之: 一、請求項之刪除。 二、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三、誤記或誤譯之訂正。 四、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更正,除誤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以外文本提出者,其誤譯之訂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更正,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

相關法律條文 - 專利法

  • 石油管理法-第 47 條(第 47 條)
  • 著作權法-第 87 條(第 87 條)
  • 專利法-第 21 條(第 21 條)
  • 專利法-第 22 條(第 22 條)
  • 專利法-第 23 條(第 23 條)
  • 專利法-第 24 條(第 24 條)
  • 專利法-第 25 條(第 2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