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 68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四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04
專利專責機關對於更正案之審查,除依第七十七條規定外,應指定專利審查人員審查之,並作成審定書送達申請人。 專利專責機關於核准更正後,應公告其事由。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經更正公告者,溯自申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