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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 74 條

專利法|第 74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四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04

內容

專利專責機關接到前條申請書後,應將其副本送達專利權人。 專利權人應於副本送達後一個月內答辯;除先行申明理由,准予展期者外,屆期未答辯者,逕予審查。 舉發案件審查期間,專利權人僅得於通知答辯、補充答辯或申復期間申請更正。但發明專利權有訴訟案件繫屬中,不在此限。 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通知舉發人陳述意見、專利權人補充答辯或申復時,舉發人或專利權人應於通知送達後一個月內為之。除准予展期者外,逾期提出者,不予審酌。 依前項規定所提陳述意見或補充答辯有遲滯審查之虞,或其事證已臻明確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逕予審查。

相關法律條文 - 專利法

  • 石油管理法-第 47 條(第 47 條)
  • 著作權法-第 87 條(第 87 條)
  • 專利法-第 21 條(第 21 條)
  • 專利法-第 22 條(第 22 條)
  • 專利法-第 23 條(第 23 條)
  • 專利法-第 24 條(第 24 條)
  • 專利法-第 25 條(第 2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