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 77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四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04
舉發案件審查期間,有更正案者,應合併審查及合併審定。 前項更正案經專利專責機關審查認應准予更正時,應將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副本送達舉發人。但更正僅刪除請求項者,不在此限。 同一舉發案審查期間,有二以上之更正案者,申請在先之更正案,視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