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 80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四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04
舉發人得於審定前撤回舉發申請。但專利權人已提出答辯者,應經專利權人同意。 專利專責機關應將撤回舉發之事實通知專利權人;自通知送達後十日內,專利權人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同意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