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 89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五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04
依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強制授權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無強制授權之必要時,專利專責機關應依其通知廢止強制授權。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廢止強制授權: 一、作成強制授權之事實變更,致無強制授權之必要。 二、被授權人未依授權之內容適當實施。 三、被授權人未依專利專責機關之審定支付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