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 93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六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04
發明專利年費自公告之日起算,第一年年費,應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第二年以後年費,應於屆期前繳納之。 前項專利年費,得一次繳納數年;遇有年費調整時,毋庸補繳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