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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 97-2 條

專利法|第 97-2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七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04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海關應廢止查扣: 一、申請人於海關通知受理查扣之翌日起十二日內,未依第九十六條規定就查扣物為侵害物提起訴訟,並通知海關者。 二、申請人就查扣物為侵害物所提訴訟經法院裁判駁回確定者。 三、查扣物經法院確定判決,不屬侵害專利權之物者。 四、申請人申請廢止查扣者。 五、符合前條第四項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期限,海關得視需要延長十二日。 海關依第一項規定廢止查扣者,應依有關進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 查扣因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由廢止者,申請人應負擔查扣物之貨櫃延滯費、倉租、裝卸費等有關費用。

相關法律條文 - 專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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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專利法-第 23 條(第 23 條)
  • 專利法-第 24 條(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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