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 98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七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04
專利物上應標示專利證書號數;不能於專利物上標示者,得於標籤、包裝或以其他足以引起他人認識之顯著方式標示之;其未附加標示者,於請求損害賠償時,應舉證證明侵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為專利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