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 128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04
相同或近似之設計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設計專利。但後申請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先申請者之申請日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日、優先權日為同日者,應通知申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均不予設計專利。其申請人為同一人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申請者,均不予設計專利。 各申請人為協議時,專利專責機關應指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請人申報協議結果;屆期未申報者,視為協議不成。 前三項規定,於下列各款不適用之: 一、原設計專利申請案與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間。 二、同一設計專利申請案有二以上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者,該二以上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