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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 128 條

專利法|第 128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04

內容

相同或近似之設計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設計專利。但後申請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先申請者之申請日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日、優先權日為同日者,應通知申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均不予設計專利。其申請人為同一人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申請者,均不予設計專利。 各申請人為協議時,專利專責機關應指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請人申報協議結果;屆期未申報者,視為協議不成。 前三項規定,於下列各款不適用之: 一、原設計專利申請案與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間。 二、同一設計專利申請案有二以上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者,該二以上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間。

相關法律條文 - 專利法

  • 石油管理法-第 47 條(第 47 條)
  • 著作權法-第 87 條(第 87 條)
  • 專利法-第 121 條(第 121 條)
  • 專利法-第 122 條(第 122 條)
  • 專利法-第 123 條(第 123 條)
  • 專利法-第 124 條(第 124 條)
  • 專利法-第 125 條(第 12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