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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 142 條

專利法|第 142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04

內容

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八十條至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六條、第九十二條至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於設計專利準用之。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期間,於設計專利申請案為六個月。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所定期間,於設計專利申請案為十個月。 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所定期間,於設計專利申請案為六個月。

相關法律條文 - 專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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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權法-第 87 條(第 87 條)
  • 專利法-第 121 條(第 121 條)
  • 專利法-第 122 條(第 122 條)
  • 專利法-第 123 條(第 123 條)
  • 專利法-第 124 條(第 124 條)
  • 專利法-第 125 條(第 12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