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第 60 條|關務|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二 節|財政部 / 關務署|v113.01.03
制定日期: 1967-08-08|公布日期: 2024-01-03|最後修訂: 2022-05-11
本條是物流中心制度的法源。經營保稅貨物倉儲、轉運及配送業務之保稅場所,業者得向海關申請登記為物流中心;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因業務需要得進行重整及簡單加工。稅務上:進口貨物存入物流中心,原貨出口或重整及加工後出口者免稅;國內貨物進儲物流中心,除已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外,得於出口後依關稅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沖退稅。物流中心業者應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及繳納保證金,其資格、條件、最低資本額、保證金數額與種類、貨物之管理及通關等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經營保稅貨物倉儲、轉運及配送業務之保稅場所,其業者得向海關申請登記為物流中心。 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因前項業務需要,得進行重整及簡單加工。 進口貨物存入物流中心,原貨出口或重整及加工後出口者,免稅。國內貨物進儲物流中心,除已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外,得於出口後依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沖退稅。 物流中心業者應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及繳納保證金;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最低資本額、保證金數額與種類、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貨物之管理、通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依本條第一項,經營保稅貨物倉儲、轉運及配送業務之保稅場所,其業者得向海關申請登記為物流中心。
依本條第三項,進口貨物存入物流中心,原貨出口或重整及加工後出口者,免稅。國內貨物進儲物流中心,除已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外,得於出口後依關稅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沖退稅。
依本條第二項,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因第一項業務需要,得進行重整及簡單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