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Act In Force

第60條

📜
法律名稱
關稅法
📋
條款號
第60條
📂
分類
第三章 稅款之優待
📍
Hierarchy Path
3.12
🏛️
Authority
財政部 / 關務署
🏷️
Version
113.01.03
Enacted Date: 1967-08-08 Promulgated Date: 2024-01-03 生效日期: 2024-01-03
📦 Import Related

📝 內容

經營保稅貨物倉儲、轉運及配送業務之保稅場所,其業者得向海關申請登記為物流中心。
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因前項業務需要,得進行重整及簡單加工。
進口貨物存入物流中心,原貨出口或重整及加工後出口者,免稅。國內貨物進儲物流中心,除已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外,得於出口後依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沖退稅。
物流中心業者應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及繳納保證金;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最低資本額、保證金數額與種類、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貨物之管理、通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