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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第 60 條

關稅法|第 60 條|關務|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二 節|財政部 / 關務署|v113.01.03

制定日期: 1967-08-08|公布日期: 2024-01-03|最後修訂: 2022-05-11

對集運/進口的實務影響

本條是物流中心制度的法源。經營保稅貨物倉儲、轉運及配送業務之保稅場所,業者得向海關申請登記為物流中心;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因業務需要得進行重整及簡單加工。稅務上:進口貨物存入物流中心,原貨出口或重整及加工後出口者免稅;國內貨物進儲物流中心,除已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外,得於出口後依關稅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沖退稅。物流中心業者應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及繳納保證金,其資格、條件、最低資本額、保證金數額與種類、貨物之管理及通關等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內容

經營保稅貨物倉儲、轉運及配送業務之保稅場所,其業者得向海關申請登記為物流中心。 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因前項業務需要,得進行重整及簡單加工。 進口貨物存入物流中心,原貨出口或重整及加工後出口者,免稅。國內貨物進儲物流中心,除已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外,得於出口後依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沖退稅。 物流中心業者應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及繳納保證金;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最低資本額、保證金數額與種類、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貨物之管理、通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常見問題 FAQ

什麼是物流中心?

依本條第一項,經營保稅貨物倉儲、轉運及配送業務之保稅場所,其業者得向海關申請登記為物流中心。

貨物存入物流中心後出口要課稅嗎?

依本條第三項,進口貨物存入物流中心,原貨出口或重整及加工後出口者,免稅。國內貨物進儲物流中心,除已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外,得於出口後依關稅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沖退稅。

進儲物流中心的貨物可以加工嗎?

依本條第二項,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因第一項業務需要,得進行重整及簡單加工。

相關法律條文 - 關稅法

  • 關稅法-第 56 條(第 56 條)
  • 關稅法-第 64 條(第 64 條)
  • 關稅法-第 49 條(第 49 條)
  • 關稅法-第 50 條(第 50 條)
  • 關稅法-第 51 條(第 51 條)
  • 關稅法-第 52 條(第 52 條)
  • 關稅法-第 53 條(第 5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