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 4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2-06-12
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及前條第二項後段所規定之公益法人或團體所屬人員,對於職務或業務上所知悉或持有之秘密不得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