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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光碟管理條例-第 4 條

📜
法律名稱
光碟管理條例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智慧財產權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6-11-30
📋 條文摘要

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經核發許可文件後,始得從事製造。 事業製造空白光碟,事前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前二項申請許可及申報之程序、內容...

📝 內容

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經核發許可文件後,始得從事製造。
事業製造空白光碟,事前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前二項申請許可及申報之程序、內容、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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