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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光碟管理條例-第 6 條

📜
法律名稱
光碟管理條例
📋
條款號
第 6 條
📂
分類
智慧財產權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6-11-30
📋 條文摘要

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許可字號。 二、事業名稱、營業所及其負責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製造場所負責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

📝 內容

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許可字號。
二、事業名稱、營業所及其負責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製造場所負責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製造場址。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事先申請變更。
事業應將第一項製造許可文件,揭示於場址之明顯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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