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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管理條例-第 6 條

光碟管理條例|第 6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6-11-30

內容

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許可字號。 二、事業名稱、營業所及其負責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製造場所負責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製造場址。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事先申請變更。 事業應將第一項製造許可文件,揭示於場址之明顯處所。

相關法律條文 - 光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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