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管理條例|第 5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6-11-30
事業依前條第一項申請許可,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事業負責人曾違反本條例或犯著作權法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五年者。 二、曾受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未滿五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