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44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股東以債權抵作股本,而其債權到期不得受清償者,應由該股東補繳;如公司因之受有損害,並應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