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70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四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退股股東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對於登記前公司之債務,於登記後二年內,仍負連帶無限責任。 股東轉讓其出資者,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