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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 87 條

公司法|第 87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六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內容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 對前項所為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清算人遇有股東詢問時,應將清算情形隨時答覆。 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罰則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 對前項所為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清算人遇有股東詢問時,應將清算情形隨時答覆。 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 公司法

  • 著作權法-第 90-1 條(第 90-1 條)
  • 貿易法-第 13 條(第 13 條)
  • 公司法-第 40 條(第 40 條)
  • 公司法-第 41 條(第 41 條)
  • 公司法-第 42 條(第 42 條)
  • 公司法-第 43 條(第 43 條)
  • 公司法-第 44 條(第 44 條)